申请人:芯康生物医学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02915号“芯康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8255号“心康CARDIOCARE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第51884783号“芯康导航HEALTHY GUIDE WITH BIOC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二)其在“外科仪器和器械;验血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矫形用物品;医用特制家具”商品上被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前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