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浩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98079号“浩扬机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30985号“浩扬机”商标、第10143284号“浩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该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