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塔尔安吉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83004号“spritz for b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商品并无直接关联,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pritz”可译为“喷;细的喷液”,“bits”可译为“少量”,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