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小岁儿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828591号“福禄小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95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证、所获荣誉、手机截图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燕窝梨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利的失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