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617201号“福来克斯 Flex fertilizer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来克斯 Flex fertilizer system及图 57617201

阅读:151178 2022-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福来克斯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7201号“福来克斯 Flex fertilizer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9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

  申请人:新疆福来克斯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7201号“福来克斯 Flex fertilizer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9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同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40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页面、申请商标流程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 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合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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