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涡轮工程技术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862747号“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8532号商标、第23280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均由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TS”组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