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890424号“良品名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00789号商标、第15098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权利待定状态,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8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目前,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面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