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4548号“邮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11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7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