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载弦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37704号“CLOUDN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4383号“CLOUDN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70467号“CLOUD N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驳回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磨光制剂;芳香精油;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OUDNINE”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香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膏;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膏;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香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