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龙
委托代理人:坤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24213号“南盘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3492号“南六盘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南盘山”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使相关公众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张贴广告;样品散发;替他人推销;市场分析;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电视广告;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