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3482号“块乐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5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56416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第6812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2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1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饼干,薄脆饼干,薄烤饼,布丁,脆米饼,谷物棒,华夫饼干,面包,小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锅巴,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饼干,薄脆饼干,薄烤饼,布丁,脆米饼,谷物棒,华夫饼干,面包,小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锅巴,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薄脆饼干,薄烤饼,布丁,脆米饼,谷物棒,华夫饼干,面包,小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锅巴,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饼干,薄脆饼干,薄烤饼,布丁,脆米饼,谷物棒,华夫饼干,面包,小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锅巴,米果(膨化食品),虾味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