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玉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真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类服务上的第51736995号“御 樽御茶ZUNYU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4306号“御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21806号“御 北京四季御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522152号“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均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御 樽御茶ZUNYUCHA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