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DEAPOND LLC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095号“Infinity X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56242号“Infinity X1 SMARTER INSIDE.BRIGHTER OUT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9706号“INF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