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科适芭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2100号“EBi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2312号“MAXC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428号“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3752号“SPRAY 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7286号“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77847号“MAX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77848号“MAX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77846号“MAX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Bimax”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