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大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48700号“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0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54736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44151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