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途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3377号“DI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4565号商标、第74731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