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RUNDFOS 145165

阅读:133131 2022-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1412号《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1412号《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17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声明能够证明其将诉争商标授权给格兰富水泵(重庆)有限公司、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格兰富水泵(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销售合同及发票、安徽源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销售合同及发票中显示将标有诉争商标的“泄压阀”、“减压阀”商品进行了商业使用。“泄压阀”、“减压阀”与“自动调节阀、阀”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同类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泄压阀”、“减压阀”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可视为在“自动调节阀、阀”商品上的使用。故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自动调节阀、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并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诉请理由成立,其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商标局认定确有不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纠正并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水泵、燃油泵、液力泵、电动机、自动调节阀、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机床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泵、燃油泵、液力泵、电动机、自动调节阀、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45165号“GRUNDF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GRUNDFOS 1451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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