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30478号“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 55930478

阅读:117934 2022-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0478号“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2…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0478号“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28115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9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62625号“西纳维思SWELNUS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5930478号“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C ART&CRAFTS INSUNG A&C 恩尚爱思 559304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3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