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工互联(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40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1896号“互D”商标、第3649561号“互及图”商标、第27449541号“芝麻云腾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识读为“互”,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