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11346号“P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no 45811346

阅读:93133 2022-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11346号“P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9607号“Pino及图”商标、第13750049号“佩诺PIN…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11346号“P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9607号“Pino及图”商标、第13750049号“佩诺PINO”商标、第40375657号“PIANO”商标、第10878534号“Pinos及图”商标、第10878505号“Pino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四、五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电话机套、电话机、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电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ino”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Pino”及引证商标二中外文“PINO”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USB线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除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USB线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智能手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USB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5811346号“Pi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no 458113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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