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敦煌丝路戎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06824号“丝路小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2377号“丝路新闻网”商标、第14798992号“丝路网”商标、第24087318号“丝路龙舟赛”商标、第4653997号“新丝路 NEW SILK ROAD”商标、第14089561号“新丝路”商标、第15239010号“好丝路”商标、第14798315号“丝路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丝路”,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