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85875号“爱上鱼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上鱼丁 56885875

阅读:88883 2022-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传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5875号“爱上鱼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较高的显著性,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7425号“爱上鱼LOVE FI…

  申请人:马传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5875号“爱上鱼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较高的显著性,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7425号“爱上鱼LOVE FISH”商标、第28907577号“爱上鱼AISHANGYU及图”商标、第55431011号“爱上鱼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爱上鱼丁”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爱上鱼”,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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