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汪长清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威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中亮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1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418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8年02月10日至2021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具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本案商标注册人举办的“VORR+图形 2019秋冬新品发布会”相关证据材料;3、本案商标注册人自己租赁店铺并将将商标使用店铺门头、及店铺成列装饰上;4、商标注册人汪长清自己店铺使用,并将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证据;5、商标注册人将商标使用在服装辅料生产中等。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实体店面实拍、品牌及招商手册、商品实拍、2019年新品品鉴会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育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 裘皮;皮制系带;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包;皮凉席;伞;手杖;鞍具”商品上,2019年8月2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是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在服装相关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材料,并未涉及本复审商标指定的“裘皮;皮制系带;背包”等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第18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