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更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绿野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157号“绿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5989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12日至2021年0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年会照片;
2、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新浪微博截图等;
3、宣传图片;
4、培训资料列表及相关信息;
5、现场急救员导师认证课程预订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摄影;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2020年02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1月1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1月12日至2021年01月1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新浪微博截图及证据4培训资料列表及相关信息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1、3可以佐证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摄影等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摄影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