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成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71357号“白山农BAISHA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99446号“白山农夫及图”商标、第20459626号“白山农夫”商标、第20604342号“白山农场”商标、第21151813号“白山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含义、呼叫、类别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2、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白山农”、拼音“BAISHANNONG”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