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05816号“安克 An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克 AnKer 20105816

阅读:168205 2022-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希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5816号“安克 An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43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希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5816号“安克 An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43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量具”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量具”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

  2、销售合同、销售单;

  3、产品照片、店铺照片及拍摄视频。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理应被采纳。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4、参展合同;

  5、相关合作协议、收据、授权书;

  6、宣传册照片;

  7、产品检测报告;

  8、山东安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9、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量具”商品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量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其中销售合同、参展合同并无对应发票佐证确已履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产品检测报告是复审商标相关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8-9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且证据8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量具”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量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0105816号“安克 An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克 AnKer 201058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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