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澜之家生活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798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5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仿皮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