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9567号“奇安信安全防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0413号“七九八山子及图”商标、第16485865号“艺豹EPARD及图”商标、第5731862号“捷虎Jiehu及图”商标、第3032099号“虎都FORDOO TIGER CAPITAL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