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通宇仁宏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8914号“通宇仁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0265号图形商标、第27310916号“桂优汇及图”商标、第11744101号图形商标、第18094468号“志隆 ZHILONG及图”商标、第10610009号图形商标、第27501667号图形商标、第6930310号“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