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3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61号图形商标、第26245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体外观、含义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显著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荣誉、专利证书、合同及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