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晓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07078号“圣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9375号“圣道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前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