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底诚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1659号“诚亿装饰 CHENGYIZ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122494号“成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1280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8450号“得泰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