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44614号“星辰大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大海 53744614

阅读:130324 2022-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临沂心贝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临沂心贝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4614号“星辰大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德佑(天津)房地产经…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临沂心贝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临沂心贝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4614号“星辰大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作为本案的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1334号“星辰大海STARRYOCEANS”商标(第39类)、第10161601号“星辰大陆”商标、第43722073号“星尘大海”商标、第15229555号“星辰海”商标、第17172214号“星辰花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12314号“星辰大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1334号“星辰大海STARRYOCEANS”商标(第41类)、第17172367号“星辰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七已共存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七所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七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引证商标一、七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3744614号“星辰大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辰大海 537446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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