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安芯美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2593号“ANNSEM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2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80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紫外线灯、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奶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