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扎诺夫•安德烈•维克托罗维奇(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857号“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805号“HB及图”商标、第9059167号“环霸HUANBA HB及图”商标、第10951821号“华邦兰妮 HB LANNI”商标、第14386059号“汉邦尚品HB HUMBGO”商标、第34279665号“HB HABIBA及图”商标、第4735769号“HB HOME & BEYOND及图”商标、第12782759号“HB及图”商标、第15175252号“赫搏HB 及图”商标、第20940342号“H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图片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