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阳春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对第42155567号“女神进化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女神进化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申请人系“女神进化论”品牌的真正所有人,“女神进化论”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通过他人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妄图通过高价转让的方式将其注册的“女神进化论”等系列商标售卖给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大规模且反复抄袭申请人商标及高价转让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截屏、知乎截屏、邮件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03期(2020年7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在2021年1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中已主张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我局已对上述条款作出裁定。故,针对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应予以驳回。针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他理由及证据,与其在上述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理由及证据并不相同,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未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故我局对申请人的其他理由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任何在先商标,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女神进化论”商标使用的自媒体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