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3106号“BAIS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77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