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玛利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6825号“维拉玛利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0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59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60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