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6614号“零 跑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92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5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5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36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40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190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00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584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