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1525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7781号“文挚”商标、第12725510号图形商标、第11093410号“倍儿健HELLO”商标、第28958881号“菜菜君HELLOBE NICE”商标、第40981154A号“HELLOMU·MU”商标、第50289727号“HELLO”商标、第57537043号“HELLO!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网页截图、证明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菌剂;婴儿食品;牙填料;橡皮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菌剂;婴儿食品;牙填料;橡皮膏”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做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集团”二字的专用权,但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