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67537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56751号“音乐台球吧HELLO 70 HELLO70 MUSIC BILLIARDS BAR”商标、第58297385号“HELLO创艺国际艺术教育”商标、第58083280号“HELLO功夫”商标、第56991976号“HELLO~小瘦同学SLIMCLASSMATE”商标、第56313128号“HELLO,六个妈妈”商标、第56154892号“哈喽萝卜HELLOROBOT”商标、第56148800号“HELLO”商标、第55963239号“HELLO医美人”商标、第36472635号“你好先生们HELLOGENTLEMEN”商标、第45853715号“HELLOPAINTING”商标、第53979498号“你好女朋友HELLO!”商标、第25870851号“哔哔扒HELLO”商标、第28325232号“常成卡通HELLOCARTOON”商标、第34162867号“HELLO票”商标、第55877009号“HELLO 美语空间”商标、第32054965号“HELLOGAME”商标、第16108385号“HELLO!TV”商标、第11779978号“小孩HEELLOO”商标、第19963930号“HELLO功夫”商标、第44561287号“HELLO”商标、第33678152号“HELLO”商标、第26499234号“钢琴课HELLO”商标、第5171976号“哈柔哈柔;HELLOHELLOOHELLO2”商标、第58624092号“HELLO70MUSICBILLIARDS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截图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十五、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二至十四、十六至二十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做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集团”二字的专用权,但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