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86675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挚文集团 HELLOGROUP 58786675

阅读:149303 2022-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6675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86675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7781号“文挚”商标、第33856696号“文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并未实际进行使用,申请人将对其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行审查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截图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食用淀粉;苹果醋;调味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糖蜜;食用淀粉;苹果醋;调味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做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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