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5435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299号“HELLO!”商标、第5171982号“哈柔哈柔;HELLOHELLOOHELLO2”商标、第6086471号“HELLOPARTNER”商标、第12093043号“宝宝豆HELLO!”商标、第20383196号“HELLO熊”商标、第21555284号“HELLO 兔女郎”商标、第21555852号“HELLO经纪人”商标、第57276188号“厨HELLO”商标、第25795368A号“HELLOSALAD”商标、第24882086A号“HELLOTECH”商标、第54560828号“HELLOPAPER”商标、第56887820号“盒驴HA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截图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做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集团”二字的专用权,但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