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1613号“游园会会员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被相关消费者所接受,同时已经和其原本含义产生区别,并已经和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游园会会员游”该标识使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