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赢(成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9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8351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5595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摄像机;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