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铭钻莫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97895号“铭钻莫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不会造成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