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冠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30429号“AVC 全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3756号“A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绝缘、隔热、隔音用石墨板;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有效商品为“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非建筑物用隔热材料;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