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斯特尔王子庄园办公室,所有者注册商人卡斯特尔-卡斯特尔的费迪南德王子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5776号“FURST CAST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7321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5541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