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致花
委托代理人:河南月光宝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4531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160号决定,于2021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经另案撤销复审程序被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已无效,故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