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7099号“码力舰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网络服务的性质设计而成的,根本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舰长”为军舰上的军事主官,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与海军有关联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